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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18-10-15 | 编辑: | 【  】【打印】【关闭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近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同时,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存在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的倾向,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强调:“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科技资源配置分散、封闭、重复建设问题比较突出,不少科研设施和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闲置浪费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不高。要从健全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的高度,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把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让它们更好为科技创新服务、为社会服务。推进这项改革要细化公开有关实施操作办法,加强统筹协调,一些探索性较强的问题可先试点。”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效能,建立有效的大型仪器共享制度和运行管理模式,可使大型仪器对国家科技发展的支撑作用得到全面体现,该工作已成为创新型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国务院于2015年1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对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出了详尽的总体要求、重点措施及组织进度安排,为下一步促进全国科技资源共享工作指明了方向。 

《意见》提出六方面具体措施。一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统一网络平台进行管理。二是实行分类开放共享。大型科学装置和科学仪器中心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到日常运行管理;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按照不同专业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界线,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三是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引导机制。采取有偿服务,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服务成本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新上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将优先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国家科技项目的重要条件。四是建立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对于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管理机制。对于不按规定或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在网上予以通报,并采取不准购置新仪器等方式予以约束;对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可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也可内部调配。五是加强开放使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用户独立开展的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著作、论文等要明确标注利用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的数据安全管理。六是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法人单位建立完善管理开放共享制度,落实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和评价,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等,提高利用效率和开放水平,把开放水平和结果作为对法人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组织实施和进度安排,提出到2015年启动统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到2016年,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到2017年,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相关文件解读参见国家大仪平台专题:http://nrii.org.cn/instruShare/home.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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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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